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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1 浏览:
导读:职务犯罪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等行为。那么,职务犯罪特征有哪些?职务犯罪批准逮捕规定有哪些?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辩护词怎么写?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职务犯罪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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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麻痹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他们便有恃无恐,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二)谋略上的“合法性”

  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三)占有上的贪婪性

  犯罪的意念产生后一旦付诸行动,想再收回很难的,特别是职务犯罪,趋向性决定了拿钱欲望越强,胃口越大,逐步使个人私款极剧膨胀起来,这从一些经济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犯罪行为上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慑、心理压力会被侥幸心理所代替。

  (四)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作案前后会用职权和金钱去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和知情人员或者是用小恩小惠去拉拢有关人员,或者用金钱收买他们作为“用得着”的人,或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扩大势力,或者请客送礼,拉有关领导到黑恶势力盘踞的场所,娱乐消费腐蚀领导等等。

职务犯罪批准逮捕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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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规定是职务犯罪在决定逮捕时,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在程序略有不同,简单地说就是批捕权上提一级。

  具体说就是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在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在提请逮捕时,以前是本院的批捕部门就可以决定了。从2012年开始,检察机关内部就规定了批捕权要上提一级,基层院现在要由省辖院(含区的市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来批准了,同理,市级检察院直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就由省级检察院来批准了。

  而普通刑事案件跟以前一样,并不需要上提一级,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则仍然由同级检察院的批捕部门(侦查监督科)来决定。

  其他的,在批捕过程中,所必须做的工作,如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必要的证据,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都没有变化。跟普通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侦查的监督,最主要的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等,因为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由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来监督,这在制度结构上是有缺陷的,容易造成互相包庇的情况,上提一级更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另外,一般的批捕时间都是10天,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后,《刑诉法》修改前最长可延长至14天,现在是17天;公安侦查的刑事案件最长的可以延长至是37天。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完善建议

  全新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配置模式给省级以下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都提出了严峻考验,面对挑战,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改革传统的办案模式与工作流程,从完善制度和程序设置出发制定一套与程序改革相衔接、配套的科学、有序、有效的工作机制。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辩护词怎么写?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厦门)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陆XX律师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罪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但是并未侵占公司的财物。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占了厦门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由于被告人听说魏某(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出事了”(因刑事案件被通辑),所以断定魏某不会再到公司消费。于是,被告人产生了将魏某的会员卡另行转让的念头。之后将该卡经过处理后出售,其出售的会员卡实质是从魏某会员卡变相而来,丝毫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表面上看,会员卡是处于公司的管理之下,但是该卡本身并无价值,其价值在于是会员卡内在的消费权利。由于会员卡是记名卡,所以这种权利不会因对卡本身的转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就算该卡处于公司的管理之下,其消费权利仍属于魏某,并非属于公司。因此,被告人并未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次,被告人侵占的财产应属于魏某。魏某由于被通辑,不可能再使用其公司的会员卡。被告人也是基于此产生侵占其会员消费权利的目的,并自行联系曾某和吕某,将魏某会员卡经过处理后转让出去,得到转让款23000 元。公司早已取得了魏某会员卡的销售款30000元,无论被告人如果操作,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人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魏某的会员消费权利转移给了他人,但其行为没有侵占公司的财物,而侵犯的是魏某的财物,与公司财产无关。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中确定的数额有异议

  侵财案件的定罪量刑而言,确定数额非常关键。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受害单位的财物价值为四万元,是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起诉书中同时也认可了涉案赃物仅是面值四万元,而实际购买价值是三万元,因此涉案金额不能按四万元来计算。另外,辩护人注意到,公司欠被告人履约押金4800元、服装押金500元,合计人民币5300元。被告人在案发前多次向公司追讨上述欠款,都被拒绝。如果公诉部门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侵占的是公司财产,也应该将上述欠款5300元从中扣除,即应当认定为30000-5300=24700元。

  三、被告人XXX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一)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身边缺乏亲友关照。仅靠3000千多元的工资收入支撑四口之家,生活压力巨大。公司还实行业绩考核,有时被告人的甚至被扣去一大半。迫于此,被告人提出辞职。但是,公司将押金和拖欠的工资等拒不发放。被告人不得已才产生歪念。被告人的行为并非为玩乐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主观恶性极小。

  (二)从作案的时间上看,被告人作案不过2个月,属于一时失足; 从作案的次数上看,总共只有1次,系偶犯、初犯;从作案所得的赃款数字看,总计人民币23000元;从认罪态度看,上诉人从被公安机关审查时起,到检察机关起诉,到原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一直都是全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坚定了痛改前非之念;从后果上看,被告人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案发后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极小。

  (三)被告人家庭困难,在狱中服刑,不仅碍于其改造,更有损社会和谐。被告人与妻子均是外地人,在厦门租房生活,继子在中学就读,妻子再过十几天就要生产。案发后,被告人四处筹款,积极退赃。侦查部门和公诉机关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被告人得以照顾家小。取保期间,上诉人积极配合调查,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良好,争取宽大处理。被告人被捕后,妻子一边举债生活,照顾在读的孩子,一边挺着怀孕的身体为被告人四处寻求法律帮助。被告人早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的创伤,内心极度忏悔,决定痛改前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侵犯公司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判决刑罚。即使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具有大量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未将更有利其改造。为此,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对被告人的判决,并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公正裁判!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辩护人:北京XX(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XX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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