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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持刀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自杀该如何处理?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6 浏览:
导读:现代社会对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都是进行了十分严密的保护的,同时对于这个权利的侵犯也是有着相当严重的处罚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杀人的量刑的。那么2020年持刀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故意杀人罪如何判断?自杀该如何处理?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持刀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0年持刀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自杀该如何处理?

  1、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可以根据下不同情形确定其量刑起点:

  ⑴如果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轻伤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量刑起点是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⑵如果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重伤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量刑起点是在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⑶如果故意伤害并且采用及其残忍的手段导致一人重伤并且造成受害人有六级严重残疾的,那么在十年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里面确定它的量刑起点。当然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如果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那么在十年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里面内确定它的量刑起点。当然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对犯罪分子的具体量刑时,基于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其造成的伤亡后果、伤残等级和手段等具体的情节以及其他的一些对量刑有影响的犯罪事实最终确定基准刑。

  3、如果雇佣其他人实行恶性伤害的,还应该在其原有的量刑基础上增加20%以下的基准刑。

  4、如果实际发生的情况符合以下的条件之一的,那么可以减少20%以下的基准刑:

  ⑴如果故意伤害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和纠纷所发生的;

  ⑵如果故意伤害是因为害人的过错造成的,被害人有一点责任造成的纠纷;

  ⑶如果故意伤害发生后伤人者积极采取营救措施抢救受害人的。

故意杀人罪如何判断?

2020年持刀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自杀该如何处理?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自杀该如何处理?

2020年持刀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自杀该如何处理?

  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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