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60 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说明要构成传播性病罪,有两个要素,一是明知自己患病,二是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往往生活中,有个别患者,并不会进行卖淫或嫖娼,而是会通过交友恋爱的方式发生性关系,那么这样就构不成传播性病罪。虽然构不成犯罪,但是,被传染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同时,明知自己患病还去他人发生性行为,也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明知自己行为给他人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依然实施的,但是各地判例不同。
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爱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淫乐以换取钱财,或交付钱财换取他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行为人虽患有严重性病,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根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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