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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遛狗不牵绳犯法么?遛狗不牵绳怎么规定处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7 浏览:
导读:随着居民经济水平的的提高,养宠人员越来越多,而猫狗作为常见的宠物,饲养的数量也不容小觑,但是在路上我们看到遛狗的人员牵绳子遛狗的人员比较少,多数都是狗随行没有任何控制措施,如果狗突然发狂要伤人,狗主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遛狗不牵绳”的相关内容,那么,遛狗不牵绳犯法么?遛狗不牵绳怎么规定处罚?被没牵绳的狗咬伤怎么索赔?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遛狗不牵绳犯法么?

2020年遛狗不牵绳犯法么?遛狗不牵绳怎么规定处罚?

  养狗不牵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狗主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部分地区对于遛狗不牵绳还作出了罚款或者暂扣违规犬的规定。其中石家庄市发布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规定,石家庄市区范围内针对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这两项不文明养犬行为,可进行罚款50元处理。并且对于公共场所遛狗不栓绳、粪便不清理或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行为的暂扣违规犬。

遛狗不牵绳怎么规定处罚?

2020年遛狗不牵绳犯法么?遛狗不牵绳怎么规定处罚?

  《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被没牵绳的狗咬伤怎么索赔?

2020年遛狗不牵绳犯法么?遛狗不牵绳怎么规定处罚?

  赔偿范围包括所有的损失,包括打狂犬病疫苗和球蛋白的钱,其他医疗费用,被撕咬坏的裤子的钱,如果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后续医疗费用也要他们赔偿,就医的交通费、餐饮费,营养费。等等,这些东西都以发票为准,注意保留发票。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索赔,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因精神蒙受痛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自行斟酌确定。

  要求赔偿时,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

  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赔偿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按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6、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5(年)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5(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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