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经查实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
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统一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
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反映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劳动者法定的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劳动者另外出具承诺书,表明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钱款发给劳动者。这种约定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还有一部分要进入社会统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条款即便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性质。因此,这些条款不但不能生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相关责任,反而应当予以制止、纠正由此产生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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