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吕民发〔2020〕32号)
除孝义市城市低保外,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孝义市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提高75元。提标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柳林、孝义625元,离石590元,汾阳、临县580元,兴县、岚县、交城、文水、交口、中阳、石楼、方山560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柳林5244元,中阳、交城、文水、汾阳、交口、方山、离石、岚县4824元,兴县、石楼、临县4668元。
所有县低保标准均高于国家扶贫线,实行城乡低保补差救助制度,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差救助,人均月补差低于70元的,按最低70元给予救助。
此次提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将惠及近18万困难群众。
(1)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他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采取信息核对、实地查看、邻里询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3)实地查看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4)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5)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纪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6)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7)区民政局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区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
(9)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纳入低保范围,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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