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抚育费数额。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只要超过一个月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经过催要后仍然不能支付,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去法院起诉,要求一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给付抚养费。
一、离婚后一方不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原抚养协议已经法院确认的,或者是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的,可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果是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法院判决后拒不支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被告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负有保障原告探望权实现的义务。被告不仅负有不妨碍原告行使探望权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负有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并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可基于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不影响原告合理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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