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是否合法有效,区别对待。只要是实事求是,能够作为证据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录音证据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录音当事人谈话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
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
一是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
二是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无疑点;
三是该录音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点尤其重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下定论,应当有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互相印证。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录音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才能真正的在诉讼中被法官采纳。
证据和事实的“三性”
就事实而言的“三性”,指的是它性质上的“三性”——客观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即对于我们叙述的每一事实,是否没有夸大,没有主观臆断,严格做到了靠证据说话,将各个证据互相串联起来,是否已经足够全面和完整地反映事实全貌?
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法理上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考察证据有没有被伪造,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还有这个证据是否与待证明的,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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