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救患者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费用。
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由职工本人、家属或用人单位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和门诊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这是因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使用烟台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项目。如果定点医疗给参保职工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的,应征得参保职工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所发生的目录外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就医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就是说伤在哪个部位治疗哪个部位。合理检查,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就是说受伤的部位用药只要是治疗工伤的药品目录内的用药可100%的报销。但不是治疗工伤的药品,即使是药品目录内的也不能报销。
医保卡是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就医不能直接刷卡。职工因工受伤,经工伤认定后进行工伤医疗费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果受伤职工付无法支付高额医药费,可以由单位先垫付的,再由单位凭《工伤认定书》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工伤保险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的职工才可以享受的待遇。一般必须是工伤鉴定部门认定了工伤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有关报销。可以纳入报销范围内的部分,零起付线,报销比例是100%。
除了医疗费用报销之外,还可以享受伙食补助费;经同意到统筹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康复费用;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伤残一次性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遗属抚恤金、一次性供网补助金;工伤伤残1~4级职工的伤残津贴;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等等。
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的“在此期间”是指自工伤发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这段时间。
申请认定工伤要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词;
6、医疗机构的受伤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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