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伤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的门诊、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的报告等,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要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7、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8、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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