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要避免伪造办理掩饰医疗事故,应当做到迅速申请医疗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及时将病历封存。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
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医患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一般医患纠纷。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立即上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因此类纠纷属举证责任倒置,医方应立即按相关规定并在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注射液、注射瓶、处方笺等关键性的重要证据。对死因不明者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提取样品。
双方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应及时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级别标准。以便在处理纠纷时明确事故原因,确定赔偿主体、赔偿责任;如患者死亡的,患者尸体要立即停放于太平间冷冻保存,以保护证据,便于尸检和避免停尸闹事。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或不愿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患纠纷在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后,在调解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大小时,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十九条的规定,即:一、医疗事故的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关系来确定,如经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不服后,可再次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不属于于医疗事故的,医方应当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患者方,以便纠纷一及时解决。
在确定医方赔偿责任的大小后,要根据事故级别标准来确定一个赔偿比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赔偿项目,双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亲属对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一般来讲,如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和法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无异议,纠纷都可能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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