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才是职工能否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有关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双重赔偿”的机制,所谓“双重赔偿”是指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以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疑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竞合的典型,不过自2011年1月起施行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成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典型情形。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规关于同时出现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时的赔偿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各地又有各地的标准,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地域差异,同时结合法官的主观差异。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总额补差赔偿
首先受害劳动者可以先向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如果责任方没有赔偿、赔偿以一部分又不赔偿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可以由工伤赔偿补足。这是沿袭了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如果同时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处理规定。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包括相关赔偿费用之后,劳动者所在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没有前述情况下,企业若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其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的规定。
二、双重赔偿
比如有些地方是这样规定的,即存在同时具有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如果由不是单位内部的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单位内部以外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前述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做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有限制的双重赔偿
在因单位内部以外的人意愿下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职工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该规定明确表示在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是应当扣除单位以外的人所造成的根据相关规定下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比如,在都出现伤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于工伤医疗费一般来说都是单方向的,即工伤医疗费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同时这种费用也存在着次数的限制,不能重复取得。
综上所述,我国的该赔偿标准是不同一的,而且有多种,具体到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