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填写《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并提供工伤认定结论、老工伤人员资格审核确认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费用发票、住院明细等。为工亡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还需提供工亡职工的档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供养亲属的户口薄(及复印件)、供养亲属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的证明、供养亲属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公证处提供的供养亲属属于养父母或养子女的公证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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