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然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住院原始发票(已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要提供原始发票和商业保险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区分交通事故责任,按责任支付医疗费用。
1、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由责任对方负担;
2、对方付事故部分责任的,工伤职工可提供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工伤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扣除统筹外费用和由对方及商业保险负担的部分,剩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对方负事故全责或部分责任而无能力支付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人民法院的无偿还能力的证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医疗费发票须是原件。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22、18、13、10、7、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1、交通意外导致的工伤,能够得到双重赔付(双重赔付仅限于伤残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等不支持双赔)。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限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受民事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限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意外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工人能够依照分别的法律限定分别得到救济。
3、从交通意外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隶属两个分别的法律关系。得到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职责人为工伤保险组织或用人单位;而得到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意外处置的限定得到交通意外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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