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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无效后还能注册?商标无效律师怎么辩护?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15 浏览:
导读: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被注册过的商标就代表其已经有主了。法定哪些情形商标无效?商标无效后还能注册?商标无效律师怎么辩护?下面跟大律师网北京商标无效律师一起去看看吧。

法定哪些情形商标无效?

北京商标无效后还能注册?商标无效律师怎么辩护?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3种情形:

  一是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其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专家介绍说,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该法条,上述情况也可以由商评委被动宣告商标无效。不过,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对于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商标局也无权宣告无效。

商标无效后还能注册?

北京商标无效后还能注册?商标无效律师怎么辩护?

  根据《商标法》第50条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在实务操作中对申请商标注册来说有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家,如果与在先的注册商标冲突将会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但是如果在先的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其到期没有续展,那么就具有了新的申请注册机会。因此,一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即使被驳回申请,也应当继续关注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包括其专用权期限和商标争议情况。因此,在新的申请注册机会出现后,并非越早提出注册申请就越好。如果申请提出得太早,等到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尚未超出该缓冲期,商标局仍然会因为与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没有续展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不予核准。

商标无效律师怎么辩护?

北京商标无效后还能注册?商标无效律师怎么辩护?

  应当重点就商标的无效情况进行辩护和说明,在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后可以作出商标无效宣告的决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北京商标无效律师为您解答关于商标无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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