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一般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住宅用地,不是私有财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有权利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私有财产是以所有权为主体的财产,如个人收入,房屋,及其构筑附属设施,等动产和不动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村民虽然不能单独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其父母的房屋并且拥有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的资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涉及到房屋变更的村民应向该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也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村民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住宅房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即:
(1)符合条件的本村农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合格的申请人下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3)村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审查后,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审核并确定用地规划范围后,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初审;
(5)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6)经县政府批准用地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其房屋可能就属于违法建筑。故此,村民万不可认为只要村长同意了自己就可以在自家的宅基地范围内随意盖房。一旦面临征收拆迁或宅基地各项改革,麻烦一定会接踵而至。
第一,出让人需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宅房屋;
第二,买受人与出让人处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买受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
第四,买卖必须征得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第五,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并买卖转让。
农村村民无权将农村宅基地或其上房屋出卖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否则买卖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房屋产权将不能过户,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是无效的,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如果遇到拆迁,不合法的宅基地或房屋买卖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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