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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合同违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22 浏览: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合同违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律师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下相关知识。

合同违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2020合同违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事实上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合同的目的是以达到精神娱乐,而因违约使一方当事人这一合同目的落空;另一种是合同的标的物(非标的)本身包含一定的精神要素,违约造成了标的物的损毁造成当事人精神的损害或者是合同的违约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一般存在于加害给付中)而引起的精神损害。对于第二种也就是合同标的本身并非精神要素性质的精神损害。对于这两种不同情况,因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的不同,其是否构成《合同法》第113条之损失是不同。

  对于第一种精神损害,因合同本身即以达到精神的娱悦为目的,如旅游合同,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即精神利益,因一方的违约,这种精神的娱悦即无法满足。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与消极的损害,前者即为现有利益的减损,后者即为可得利益的丧失。这种精神娱悦的无法满足即属于后者,是一种可得利益的丧失,当然属于精神损害。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目的说,理所当然,这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属于《合同法》第113条所含的损失。

  对于第二种,即标的本身并非精神性质,而是因为对标的物的毁损或者加害给付等原因造成了精神损害,在此并非《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之损失。其原因在于,此种合同之目的并非精神性的,其不属于合同信赖利益本身。当然这种解释确实过于勉强,很难成立。但我们需要注意是,《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之后段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事实上,对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作者认为其属于信赖利益原则的当然延伸。对于非违约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违约方是无法在违约时预见的,违约方无从知道对方对合同的标的物本身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但如果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了,那么就另当别论,不过其依旧非《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可赔损失。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20合同违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最终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违约责任亦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样,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也是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给相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而应承担的物质责任。一般来说,合同中不会发生精神损害,但这种损害并非没有。相反,在某些类型的合同中精神损害是经常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理应获得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作为精神损害的一种,具有一般精神损害的特征:第一,无形性。即精神损害是外界无法触摸和辨别的。第二,非财产性。即精神损害不能以金钱价值来衡量其存在和范围。第三,意识机能性。即精神损害对人的意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第四,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性指需要根据不同人的心里承受能力的强弱及本人的其他个体因素来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判断精神损害应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判断,而不能完全凭法官个人的直觉。第四,独立性。是指精神损害是与其发生原因相分离的,即它不同于人格利益的损害和身份利益的损害,因为在时间上侵害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的事实在先,产生精神的损害的事实在后。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2020合同违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范围的确定是合同法的重要课题,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违约损害赔偿贯彻完全赔偿原则,并以“应当预见规则”加以限定。此外,法条与学说还提供了其他限定赔偿范围的手段。基于精神损害的特性,完全赔偿原则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根本无从适用。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官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受下列规则的约束,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1、应当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预见规则实际上是确定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困果关系”的规则,它表征的是一种价值判断,任务是要判定在何种程度上使违约方负责。它是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最主要的手段,具有重大的价值。

  2、损益相抵规则。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损益相抵的要件包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损害事实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益相抵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样可以适用。受害人原应支出因损害事故而免于支出的费用以及原本无法获得因损害事故之发生而获得的利益,法官在确定慰抚金数额时可酌情将其扣除。在此类案件中,损益相抵规则的作用不是很大,因为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3、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权利人也有过失的,法院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金额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虽然违约责任在归责上已改为严格责任,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上仍可适用。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助成了对方的违约,法官可依自由裁量权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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