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所以,继子女对亲生父母亲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其次,《婚姻法》第27条还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据此,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的义务。
但法律还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继子女和继父母一起生活时尚未成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抚养关系。
因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才对亲生父母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负有双重赡养关系。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生父母与生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相继承遗产。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因父母的离婚或再婚而消除,无论是与继父生活或与继母一起生活,与生父、生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存在。所以,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仍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未规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所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应从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居住情况、丧葬事宜方面综合考虑,严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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