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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解释 招标投标法第第四十二条 否决所有投标及后续处理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23 浏览:
导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以及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如何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解读“招标投标法第42条”,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解释 招标投标法第第四十二条 否决所有投标及后续处理  

招标投标法解读四十二: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及后续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以及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后,如果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将所有投标都作为废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本条第2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所有的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不能再从落选的投标中进行挑选,也不能找另外的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自己确定中标人。而是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招标程序,重新进行招标。当然,如属原招标条件规定不当的,招标人应当在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新的招标。如确因时间较紧来不及进行新的招标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再进行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对于招标人自愿选择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则可不受本条规定必须重新招标的限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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