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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解释 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23 浏览:
导读:《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除外规定。除本条已列举的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其他还有哪些项目属于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的,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解释: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解释 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招标投标法解读六十六: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释义】 本条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除外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这些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采购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但依照本条规定,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招标活动要求公开进行:对公开招标来说,要求招标人将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及实施地点等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予以公布;对邀请招标来说,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招标项目的情况。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如某些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由于项目本身的保密性要求,不允许将项目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开,因此,这类项目显然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这部法律还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确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2.抢险救灾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和评标,所需的时间往往较长。而抢险救灾项目时限性强,因此不适宜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除抢险救灾项目外,其他因采购任务紧急来不及进行招标,而采购任务紧急又不是因招标人的拖延或其他可归责于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的,通常也可不进行招标。

  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所谓“以工代赈”,是指国家通过安排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参加有关项目的建设,由国家出资向参加建设的农民支付劳动报酬,以代替向贫困地区农民群众发放赈灾救济款物的扶贫赈灾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国家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按照这一规定,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有特定的用途,主要只能用于向参加有关项目建设的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支付劳动报酬。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使用特定贫困地区的农民工,不能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其他人中标承包。

  4.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包括哪些,本条未作具体规定,只是以“等”字概括。从国外的有关立法例及实际情况看,对采购标的物因涉及专利权、专卖权等原因只能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的,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等,都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采购的特殊情况。按照本条关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除本条已列举的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其他还有哪些项目属于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的,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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