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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25 浏览:
导读:劳动合同是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和逃避职业风险,故意不予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在发生工伤等情况势必会导致无法证明双方责任。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内容,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举证?事实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一、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举证?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均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提供印有用人单位的上岗证、工作服等凭证,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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