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上述的法律条文就是涉及到分居产生离婚效果的规定,但是从条文意思来看,是把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据此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
因此,分居两年是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并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效果,也不可以产生自动离婚的效果。
1.政府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其中一方到了外地的,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2.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燃气等缴费单据。
该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笔者提醒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增加证据的可性度。
3.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国外不少国家都规定,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办理,签订分居协议本质上就是协议离婚。笔者认为在国内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能签订分居协议,说明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很可能直接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实务中也有不少人愿意先行签订分居协议。
4.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
夫妻双方在日常沟通中形成的通信内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在实务中仍是较好的证据。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可以向专业人员求助。
5.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
在分居期间,会有一定的人员对该分居事实有所了解,因此请了解事实的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这几种就是常见的能证明双方有分居事实的证据,但是在实务中并不能只限于这几种,只要是能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都可以提供,且最好能提供两种或以上的组合证据,以增强主张事实的可信程度,争取法院采信的机会。
对于离婚案件中所产生小孩抚养权问题,一般都是离婚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如果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存在较大矛盾,双方已不能仅仅通过协商就解决的话,此时离婚案件受理法院就会依据离婚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条件、孩子年龄、教育背景进行分析并判决,同时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也会考虑夫妻双方中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主要指的是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长期存在虐待、家暴小孩等行为,或者存在吸毒、嫖娼、赌博等恶行且没有悔改之心。
判决孩子的归属方的原则就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如有上述特殊情况夫妻一方或双方是不具备拥有抚养孩子的权力的。
1.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但是,如果女方有如下情况,孩子也可判给男方抚养,具体情形如下:
(1)女方患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疾病。
(2)女方虽然有抚养条件,但是却不乐意抚养孩子,甚至于会发生虐待等事件,而此时男方主动要求抚养孩子时,男方也可获得孩子抚养权。
(3)女方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男方可抚养孩子。
2.离婚双方达成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且男方能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时,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
3.对于年满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没有生育能力的一方及若夫妻双方中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没有的情况下具有优先抚养权利。
4.夫妻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时,有能抚养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的一方,且孩子对老人不反感时,具有优先抚养权。
5.年满十周苏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结合孩子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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