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9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9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2)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
(3)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无条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责任。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有条件的。
(4)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应双方共同承担,不应把责任推给一方。
(5)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6)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开始于子女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3)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
(4)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被抚养人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申请人为监护人,同时向其父母追索抚养费。
监护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职责。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着落的,法院可以依据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重新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由此可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具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即使其被撤销监护资格,被监护人仍可依法要求其履行相应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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