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本人工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工伤5-10级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2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4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待遇: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二、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1、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2、 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5-10级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20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1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人*X天*70%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其标准: 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每満一年发1.4个月
六级伤残=每満一年发1.2个月
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 —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其标准: 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每満一年发0.8个月
八级伤残=每満一年发0.6个月
九级伤残=每満一年发0.4个月
十级伤残=每満一年发0.3个月
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 — 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 — 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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