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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债权类型包括什么?债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31 浏览:
导读: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那么你知道债权的种类包括哪些?债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吗?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疑惑,希望能起到帮助。

债权的种类基本包括哪些

2020年债权的种类包括哪些?债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债权的主要特征

2020年债权的种类包括哪些?债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2020年债权的种类包括哪些?债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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