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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破产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03 浏览:
导读:破产债权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那么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呢?破产债权的特征是什么?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破产债权的范围

2020年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破产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破产债权包括以下范围:

  (一)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等。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2020年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破产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性质上来看,破产债权为财产请求权。

  这是指破产债权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因为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权利能力便受到限制,除了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外,不再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债务人只能以金钱对债权人进行清偿。非金钱形式的请求权,应折算为金钱,或将因债务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凡不能折合成金钱的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受偿,故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我国现行新破产法,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可以成为破产债权,可以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理论上称为别除权。这一点新破产法与旧法不同,旧法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

  2.从成立的时间上来看,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律事实成立。

  这一特点新新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这与旧破产法的规定有所差别。根据旧破产法第30条,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这种差异源自于新旧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启动的时间规定不同,旧破产法为宣告开始主义,新破产法则采取了受理开始主义。在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点上,受理开始主义符合国际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但应注意的是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只是一个一般性规则,不是绝对的,法律为了维护公平,规定个别受理之后成立的债权也是破产债权,如我国新破产法第53、54、55条所规定的三种债权。

  3.从实现方式上来看,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财产的一种强制执行程序,所以破产债权必须是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4.从行使条件来看,破产债权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后才能按破产程序中受偿。

  我国新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可见,除职工债权外,债权人都须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第57条、58条,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然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破产债权要经过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两次审查,最后由法院确认。

  反之,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根据新破产法第56条第2款,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人,不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对破产财产按比例受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破产债权也不得单独自由地行使,只能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共同平等受偿。为此,新破产法第16、19条明确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债权的分类具体包括哪些

2020年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破产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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