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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03 浏览:
导读: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那么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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