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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什么意思?适用于哪些范围呢?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12 浏览:
导读:损害赔偿大家都知道,它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什么意思?适用于哪些范围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惑。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什么意思?

2020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什么意思?适用于哪些范围呢?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的一般赔偿金之外,另行判决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损失的完全补偿,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对的受害人团体所遭受的损害或加害人的非法获利,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的赔偿金。

  国内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含义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有的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使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儆效尤的制度。【2】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者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加害人实施惩罚和社会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之时,附加判令加害人支付高于损害后果的赔偿金。【3】本人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并经法院判决的、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害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严厉惩罚特定的不法加害者并威慑和遏制潜在的不法行为人。

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哪些范围呢?

2020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什么意思?适用于哪些范围呢?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一向都有争议,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以及《解释》第八九条,似乎告诉我们,中国的惩罚性赔偿的重点在合同法领域,但在学界,普遍的认识是“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主要应限于侵权行为责任,在合同责任领域应当尽量限制它的适用”。因为从本质上讲,与违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的惩罚性体现的更明确,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当事人一方的损失,因此,以抑制侵权行为为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侵权责任。而且,与侵权责任以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不同,我国的合同法主要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两种方式相比较,前者关注的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状态,目的在于惩罚有过错的侵权人;而后者关注的是客观的违约行为,以及如何补救违约造成的后果。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很不发达,从鼓励市场交易的需要出发,如果在合同领域广泛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严重妨碍交易的进行,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而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漠视人权、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惩罚性赔偿应侧重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在合同法领域则有限制地适用。

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知识产权侵权吗?

2020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什么意思?适用于哪些范围呢?

  惩罚性赔偿适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例如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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