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消办理,大多数省市都是取消纸质婚育证明,推行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查询平台实现电子婚育证明办理。
实际上,根据2015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
依托国家、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育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应用。
三、工作内容
(一)婚育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对接省建立实时更新的省级婚育信息数据库,供各地查询使用。托管省每月1日将本省份新增、变更、注销的成年育龄妇女信息上传国家系统。数据交换规范另发。
婚育信息数据项主要有: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二)婚育信息的查验。流入地根据服务管理需要,随时登录省级系统查询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信息,重点查验现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人员信息。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及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户籍地应在收到协查信息7日内反馈;可以查询到的,国家系统将每月统计查验情况,通报各省。
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在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打印格式见附件2),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查询平台正式运行之前,2014年试点工作模式继续沿用。
根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各地政策不同办理流程有所差异,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江门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办理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提供原件校验,复印件需盖章或者签名
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审查:镇公共服务中心在承诺时限内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领取结果。申请人到镇公共服务中心领取《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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