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近亲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商业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的长期性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律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同时,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也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对受伤职工进行积极的救治,而后在了解事故的详细信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且在事故发生 (或被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30日内通过郑州市工伤保险管理系统-网报平台申请工伤认定,也可直接前往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申请认定。
1、 发生工伤后的紧急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院)进行救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附近的医疗机构紧急救治,伤情稳定后,再转到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2、 工伤事故备案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详细了解事故信息和受伤职工伤情信息后,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事故备案登记,事故备案登记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⑴用人单位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后,选择工伤报案登记模块进行事故备案。
⑵用人单位可以下载工伤事故备案表,填写完整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登记。
⑶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下载工伤事故备案表,一式三份填写完整后,可在各社保分局工伤经办窗口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现场登记。 已完成工伤事故备案的用人单位可在各社保分局工伤经办窗口打印加盖社保经办章的纸质工伤事故备案表。需要对已备案成功的工伤事故内容进行修改的,提供对修改内容的书面说明,并在各社保分局工伤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3、 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规定向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准备齐全材料的,可先行将已有材料提交,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材料补正通知书,避免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导致前期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申请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已满且伤情相对稳定,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康复价值,提出康复计划,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康复申请备案,以便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
5、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向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送达。
6、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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