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民法通则和侵权法相关规定获得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多少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分析。
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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