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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工伤保险有效吗?工亡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20 浏览:
导读: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发生工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依法获得救济的途径,但是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却在工伤发生后才补缴工伤保险,但这时只能报销“新发生的费用”,而对于工伤发生后产生的费用仍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补缴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那么,补缴工伤保险有效吗?工亡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补缴工伤保险为什么不能全报销?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补缴工伤保险有效吗?

补缴工伤保险有效吗?工亡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

  有效,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公司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自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发生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立即补缴,此后发生的很多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尤其是伤残等级较高的情况下,意义更大。

工亡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

补缴工伤保险有效吗?工亡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劳动者发生工伤致死,已经死亡的情形下劳动者已经不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职工,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亦随之丧失。

  由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补缴工伤保险为什么不能全报销?

补缴工伤保险有效吗?工亡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

  1、首先从保险原理来理解。工伤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保险法律制度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保险中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和未来性特点,危险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对于已经发生的危险不能成为保险的对象,参保时,如果所参加保险事故已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中,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补收保险费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追认保险对已发生事故的效力,因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缴纳该费用。

  2、从基金安全来考虑。如果先工伤后参保,其工伤待遇可纳入基金支付,与正常参保人员待遇没有区别,用人单位就不会去主动、及时参加保险,而当其职工发生工伤时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是十分方便的,在半个小时、最多一个小时内就能补办好所有参保手续,不要多久用人单位之间就会竞相效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就会急剧下降,直至接近发生工伤人数。也许有人会提出可加强执法力度来解决,但这么多的用人单位需要多少人来监管?又要耗费多少经费?这些经费还得纳税人来承担。随着参保人数的下降,其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必然大幅度下降,必然会产生工伤待遇无法支付的情况,最终影响的还是参保人自己的利益。

  3、从制定法律的本意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是为了以人为本,保护职工权益,尤其是生命安全,将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的范围适当扩大,目的是希望所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全部参保,即使极个别用人单位、个人因某些特殊情况没有参保而发生工伤也能及时得到医疗。虽然,从保险原理和基金安全角度考虑,先工伤后参保这种情况不宜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但《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体现的一种照顾,不能偏面理解,要做到既不能违背保险原理、保障基金的安全,又能把《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贯彻落实。笔者认为:补缴只限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新发生的费用时间点以实际缴费时间为准而非办理参保时间为准,新发生的费用只是指实际缴费后有明确时间界限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其余没有时间界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对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用人单位是一种鼓励,而对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推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用人单位则是一种鞭策,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主动、积极参保的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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