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包括:
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自然人因失去音讯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死亡宣告的撤销自然就要以这种状态的消除为条件。这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含义,即是重新得到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音讯,从而消除了其下落不明的状态。
二是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当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申请也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是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死亡宣告。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宣示性和公信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被宣告人事实没有死亡,也不能在重新出现后当然使得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必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同样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其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其配偶再婚。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消灭,配偶就有可能与其他人结婚。此时,即使死亡宣告被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能再行恢复。二是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配偶虽未再婚,但由于日久年深,已经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了。如果还规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那么双方就得去走离婚程序,不太合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其婚姻关系便不再自行恢复。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如果是依继承法取得财产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财产。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财产可以继承的推定被推翻;另一方面,继承人乃是无偿取得财产,故而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财产。但是,进一步来说,继承人取得财产毕竟是因宣告死亡而起,属于合法取得,也自然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而使用、消费,乃至损毁,以致不能返还。如规定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当按原值折价补偿,于情理不合。因此,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规定,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乃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所导致,并且该利害关系人还因之获得利益,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则该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其取得财产带有非法性,不但不应受到利益上的保护,而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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