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三类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三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对普通的事物和行为欠缺基本的认识判断能力,也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因此,家中有老人痴呆患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患者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对患者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法院会依据亲属的申请、患者的实际情况以及有关鉴定意见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三类人应当按照上述顺序来担任该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依照上述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依照《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定的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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