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工资福利信息一般不属于商业秘密。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从该条款即可以看出“工资”较难落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之内,因此从法律含义上来说,“工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如果公司希望员工对工资信息进行保密,必然只能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单独明确规定。
现实中,很多公司出于管理需求,即为了避免公司成本、税务、社保信息泄露等问题以及员工互相攀比,影响工作积极性,都会要求员工对工资保密,包括不得向他人透漏本人薪酬信息,不能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信息,不能与其他员工以任何形式讨论本人或其他员工的薪酬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可能不被逮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权人是否会被逮捕取决于其情节是否轻微,危害是否严重,在证据方面是否充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所以侵犯商业秘密请求赔偿的,可以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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