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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老小区装电梯 最新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18 浏览:
导读: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沧政办字〔2019〕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统筹兼顾、适应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市场监管(质监)、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二章 加装电梯的条件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单位产权的住宅房屋需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文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不动产登记部分)。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的,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原设计单位无法自行设计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步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需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是否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使用要求。

  (二)初步设计方案文件。

  (三)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原有住宅的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应当考虑符合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章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的费用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含水、电、气、暖、通信、广电网络等管线改造费用)。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认定;除去政府给予补贴的资金,剩余资金根据所在小区、楼层的加装费用标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六)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我市市区在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积极组织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申请人向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全体业主委托建设单位的文书;

  (二)全体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三)全体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的文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不动产登记部分);

  (四)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单位同意的文书;

  (五)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2.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平面布置、高度、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等。3.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方案公示等)、工程建设和安装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明确业主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4.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担方案(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明确业主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5.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6.业主对于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额或分配比例。

  (六)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性能鉴定报告;

  (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八)初步设计方案文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沧州市政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组织召集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具备加装电梯可行性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否则,建设单位应停止相关工作或调整实施方案。

  联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业主加装电梯意愿的一致性;

  (二)既有房屋产权的合法性;

  (三)既有房屋是否列入房屋征收、拆除的范围和计划;

  (四)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在规划管理和消防管理方面的合规性(通道、楼间距、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

  (五)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在建筑设计管理方面的合规性;

  (六)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应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显著位置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5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建设单位应当与持有异议的业主协商,并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提供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沧州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沧州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公示书面结果;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对符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办理施工许可需要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十七条 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到具备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设备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城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加装电梯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权者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处理。

  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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