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的,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普通教育机构要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病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因政治面貌、民族、家庭出身、身体素质等原因而遭受歧视。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先尽快向所在地教育部门举报,举报得不到处理或消极处理时可以向教育部举报。
向教育部举报前请备齐以下材料:举报事项、当地的处理意见、姓名和身份证号。
举报后,请保持手机畅通,便于后续查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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