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头条新闻 >> 新闻详情

漳州限价房新规 最新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1 浏览: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芗城区和龙文区(以下简称“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20年8月21日印发施行,有效期5年的《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2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芗城区龙文区(以下简称“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管理及监督,不适用于已纳入限价商品住房范畴、与拆迁对接的政策性安置住房。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竞房价、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保障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套型面积标准要求。

  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核查、用地、管理等工作;芗城区和龙文区负责各自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管理(含申请、审核、分配)等工作。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审批流程图》载明的职责、时限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负有审核职责的责任单位可以通过漳州市大数据局数据汇聚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审核信息。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住房和财产情况说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材料;

  (四)家庭成员年收入状况证明或年收入状况具结书;

  (五)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属于中等收入(财产)及以下家庭;

  (三)无房或家庭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人。

  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还应当年满30周岁,但是新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不受该年龄限制。

  市委、市政府议定的其他家庭申购的,按相应文件办理。

  第八条 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第九条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包括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

  第十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或个人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但申请时须承诺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三个月内退出所承租的上述住房(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交),并由原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确认已退出。否则,由区住建局收回已购房屋,按原销售价格退款。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配合做好选房购房工作,及时报送购房信息。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屋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仅限于自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设定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须载明“本房产为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有限产权;自房屋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未满5年但又确需退出的,购房人应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销售价格并综合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具体由住房保障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回购后,该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若该限价商品住房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购房人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任单位未按第四条规定职责和时限开展审核工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未能收回的,责令其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处罚。

  (三)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购买资格,责令退回已购住房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弄虚作假的购房人为公职人员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购房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按《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政综〔2015〕47号)执行。

  附件:

  1.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释义

  2.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 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是指:在上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二条 机动车价值认定标准: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第三条 无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

  第四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两处及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计算。

  第五条 中等收入(财产)家庭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第六条 中等收入(财产)个人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第七条 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书面承诺在接收限价商品住房的3个月内退出所承租的前款规定的房屋,并提交已退还证明的,视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申请家庭填报的有关收入(财产)等数据,与相关证明(含工资收入存折等)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审核。

  附件2

  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审批流程图


漳州限价房新规 最新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