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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廉租房买卖新规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1 浏览: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芗城区和龙文区(以下简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20年8月21日印发施行,有效期5年的《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2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芗城区龙文区(以下简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回购,是指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购回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自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五年,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自由买卖,并按规定缴纳交易税费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建局是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统计、税务等部门,芗城区政府、龙文区政府及其民政、房改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为有限产权,自房屋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五年内仅限于自住,不得上市交易。未满五年但又确需退出的,应当申请回购。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施行后,即2007年8月7日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上市交易。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建局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确定所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收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收益等价款=享受保障面积×(市场指导价-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内房款单价)×80%。

  市场指导价为本《办法》印发时区政府公布的用于税务部门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计税依据的存量房屋交易基础价格。

  因套型原因,购房人原已按市场价购买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部分,不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建局负责受理申请,入户踏勘,在确认该套房屋各项费用已结清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

  (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回购房屋的转移登记;

  (三)市住建局于转移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购房人一次性支付回购房款,并出具保障性住房已回购证明。

  第八条 回购价格按原销售价格并综合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具体由住房保障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

  回购资金由市财政局保障,并从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取的直管公房租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优先用于老旧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转移、安置,土地使用权仍为划拨。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被回购后,购房人购买其他住房时,按未购买该套保障性住房办理个人公积金或房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因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非居住类房屋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申请回购后退出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购房人离婚,且将保障性住房归属其中一方并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的,另一方视为未购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权属人死亡的,在市区无住房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继承,但应当纳入保障性住房监管。其合法继承人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回购。

  第十三条 购房人因办理保障性住房购房按揭贷款需要,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而将父母、子女增补为共有产权人的,在还清按揭贷款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该保障性住房的权属变更登记至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个人名下,转移登记后,原增补的共有产权人视为未购买该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芗城区政府、龙文区政府及其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居住状况调查。

  保障性住房所在项目(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改变用途等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

  第十五条 购房人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回购前,存在与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住建局责令一个月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强制回购。市住建局可将保障性住房购房人的违规信息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开。

  第十七条 骗购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建局责令一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依法收回房屋后按原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市住建局可将骗购、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受理取得完全产权或回购的,仍按《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细则》(漳政综〔2015〕49号)执行。

  附件: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回购具体流程

  附件

  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回购具体流程

  第一条 取得完全产权流程

  (一)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表,并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登记证的,一并提供),以及身份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确定购房人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局收缴(通过非税收缴系统缴入国库),并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已收款票据,出具“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购房人并退还所有材料。

  (三)购房人凭“已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完全产权的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条 回购流程

  (一)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表,并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身份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执行回购。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已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结清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请市财政局拨付回购资金。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完回购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回购房款。

  (六)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支付回购房款后,书面报请市住建局为原购房人出具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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