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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最新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1 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含新罗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中城街道、北城街道、西陂街道、曹溪街道及东肖镇、龙门镇、红坊镇、铁山镇等街(镇)行政区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5日

  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含新罗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中城街道、北城街道、西陂街道、曹溪街道及东肖镇、龙门镇、红坊镇、铁山镇等街(镇)行政区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以新罗区为主的原则,新罗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合理补偿。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项目业主应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发布前,由新罗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建行为,相应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八条 实施房屋征收前,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征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性质证明等申请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审查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的房屋征收申请材料完整齐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摸底、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新罗区政府审查。新罗区政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相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产权户数在800户(不含析产户)以上的,新罗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新罗区政府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以多数人意见为依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镇)、社区(村)代表等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同一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其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及附构筑物可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也可委托经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对二次装修及附构筑物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全或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新罗区政府负责组织市、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组成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十条 对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属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新罗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部分房屋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将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情况,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套房安置,按照“先签约、先腾房、先选房”原则,在相应安置小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并限期签约。

  第二十三条 征收房屋范围较大的项目,可根据安置小区地块实际确定设计户型、幢号、朝向,并按照“先签约、先腾房、先选房”“就近靠档、按需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先行选择户型。待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图确定后,按照协议签订所确定的户型范围进行选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调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

  (二)所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立产权人(不含析产户),可增加调换面积30平方米,该奖励政策仅适用一次。

  (三)合法产权面积调换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允许独立产权人(不含析产户)超选10平方米,该奖励政策仅适用一次[即独立产权人(不含析产户)选择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其中一套(处)超选10平方米的奖励政策,不得多套(处)享受]。

  超过签约期限16日后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不得享受户型不可分割原因所增加选房面积奖励和独生子女户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的面积计算价格应遵循以下方式:

  (一)根据第二十四条所确定的合法产权调换面积价格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综合评估价计算。

  (二)超出第二十四条所确定的合法产权调换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房交付拆除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综合评估价上浮15%计算价格;超过签约期限办理的,按同区位或相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80%计算价格,没有同区位或相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价格不得低于安置房成本价。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属合法的居民自建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子女在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满十八周岁(未独立分户),且析产分户后的合法产权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的,可以析产分户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为贫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其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费按标准上浮20%计发。

  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低保家庭且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按中心城市现有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补偿款。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部分房屋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选房并签订协议后,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款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超出被征收人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款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差价款;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不足被征收人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款的,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房交房前按规定缴清差价款。

  第五章 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房交付拆除的,按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奖励130元/平方米搬迁拆除补助费。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或未按期腾房交付拆除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满足第一款规定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产权面积,再奖励300元/平方米。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从高区位到低区位异地安置的,若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房交付拆除的,合法产权调换面积每相差一个区位增加15%的选房面积,增加的选房面积(15%以内)价格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综合评估价计算。同一项目跨不同区位的采取就近上靠原则。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房交付拆除的,套房所配置的合法杂物间补偿价格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综合评估价50%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房交付拆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征收决定发布前(含发布当日)已满6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1000元/人;已满7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1500元/人;已满8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3000元/人。

  第三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楼层补差以五层为基准层,低于五层的每下一层每平方米结算价递减30元,高于五层至十七层的每高一层每平方米结算价递增40元,十八层以上的每高一层每平方米结算价递增3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房交付拆除的,给予楼层差减半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奖励及保障政策,作为今后项目审计的必审内容,在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掌握,不得滥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项目、已发布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此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相符的,按本规定精神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1〕22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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