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仲裁时效是特殊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特别时效的各种情况。一年的仲裁时效可能会延长。发生时效中断情形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发生时效中止情形时,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特别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在工作继续期间随时申请或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仲裁时效不再适用。建议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尽快采取措施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因你在劳动仲裁期间曾向企业主张过权利,所以你的情况属于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的第二日起,继续计算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表现形式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包括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其他客观原因是指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客观障碍,例如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待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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