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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得判离婚吗?分居满两年不想离婚怎么办?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2 浏览:
导读:一般来说“分居”是夫妻离婚前的缓冲措施,可以暂时搁置家庭矛盾,彼此冷静思考是否离婚的决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分居离婚”的相关内容,那么,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得判离婚吗?分居满两年不想离婚怎么办?分居两年内工资收入是共同财产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得判离婚吗?

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得判离婚吗?分居满两年不想离婚怎么办?

  认为只要不在一起生活就算分居、夫妻分居满2年法院就必然判离婚,这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准予离婚”的重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对该规定应当从以下方面准确把握:

  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双方感情不和,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分开生活的情形不包括在内。

  二是分居满2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的,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而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是即使双方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后才判离。

分居满两年不想离婚怎么办?

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得判离婚吗?分居满两年不想离婚怎么办?

  分居是否已经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必要条件,“夫妻感情破裂”才是判决离婚的准绳,对于不想离婚一方,应积极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分居两年内工资收入是共同财产吗?

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得判离婚吗?分居满两年不想离婚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各自的工资收入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的。所以即使在双方分居期间,只要没有离婚,各自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果双方的工资收入基本持平,那么,工资仍归各自所有。如果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得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部分抵偿另一方(1993年11月3日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就是常见的“收入差”分割法。

  为此,笔者认为,在对待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在分居期间,最好是由双方签订一份《分居协议》,协议内容除明确分居的期间之外,需注明子女在分居期间由谁抚养,不抚养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数额;分居期间的财产管理也应当明确具体的约定。无论子女抚养条款还是财产管理条款,均可以在《分居协议》中约定在双方分居期限届满时,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办理离婚事项,做为离婚的证据,减少离婚时的各种纠纷。

  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仍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分居时,通过签订《分居协议》明确财产分割的所有权和管理、支配权,并做为离婚办理的证据,避免因约定不明确,造成诸多的财产分割纠纷,加重自身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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