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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3 浏览:
导读:物权法中一个“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无权利占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可以请求其将原物返还的权利。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谁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返还原物请求权?

谁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很多立法对此都有规定。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谁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谁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想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需要满足这三点:一是请求人为物权人,二是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三是物仍客观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里所谓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谁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

  在市场交易中,诉讼时效的核心正当性理由是保护与义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降低交易成本。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人处在交易关系网中,与其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以该义务人的交易物相对稳定为前提与之交易。如果该物的真正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致使该物长期处于义务人的控制下,就可能会给第三人造成义务人对该物享有权利的假象,则第三人所具有的信赖利益就会被损害。

  在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由于权利人提出的返还请求可使得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他有充分的动机提出返还请求,从而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但不同类型的物因法律规定的权利公示方式不同:动产以占用作为其权利公示的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权利公示的方式。导致呈现在交易第三人面前而产生的信赖也不尽相同,这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根据不同类型的物因法律规定的权利公示方式不同,我们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普通动产在占有与所有分离的情况下,动产的真正所有人并不能呈现给交易第三人他对动产享有所有权的事实,相反无权占有人则更有可能基于实际占有该物给第三人造成他享有所有权的假象。这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鼓励真正所以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催促无权占有人返还物品,使表象和事实相一致,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但对于已被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而言则不同,《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故从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中不能产生与义务人进行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合理信赖,第三人不应信赖未经登记的权利变动。如果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这将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力及目的相背离。因此,对于已被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返还该不动产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与之有一定相似之处是法律设立了登记制度的动产,也就是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虽然法律规定特殊动产仍是以交付作为所有权变动的法定方式,但由于其存在着物权登记制度,登记本身虽非所有权变动的要件,但作为权利表示的重要补充,不能被视而不见。因此,不特定第三人对于某人占有着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并不能够据此而拥有充分的登记权利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信赖,故特殊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而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长期不行使,则会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呈现该权利不存在的情形。此时就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性,也就要适用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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