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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菜市场租摊位多少钱 最新镇江市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4 浏览:
导读:为了规范城区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的《镇江市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镇江市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以下称市辖区)建城区的菜市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建成开业,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集中公开零售交易为主的市场。

  第四条 菜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价本辖区内菜市场管理工作,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履行菜市场管理职能,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菜市场长效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菜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菜市场开办者、市场内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菜市场长效管理制度,按期整改落实菜市场内外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市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和菜市场建设规范以及标准,指导菜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菜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牵头实施菜市场长效管理考评工作;监督菜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菜市场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计量管理;监督菜市场价格管理和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菜市场外部市容与环境卫生以及占道经营行为查处。

  (四)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菜市场治安管理以及菜市场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菜市场消防工作。

  (六)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对有活禽经营菜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的查处。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菜市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指导菜市场健康管理,争创无烟单位和健康单位。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菜市场主办者、市场内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九)发改、规划、住建、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菜市场监督工作。

  第六条 菜市场开办者是菜市场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使菜市场管理流程达到标准化。

  第七条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相关材料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检测合格后入场销售;配置与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落实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治安、消防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治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开展治安、消防演练,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三)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承担市场外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环卫管理;制止市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行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畅通;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达到二类以上建设标准;配备停车场地,落实管理人员,保证车辆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四)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菜市场内计量管理工作;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市场内经营者使用,或者要求市场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在醒目位置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送检。

  (五)指定专(兼)职人员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使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

  (六)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公示栏,公布功能分区平面图、市场管理制度、健康教育宣传、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七)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八)制止市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菜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菜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市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鼓励菜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协议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四)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经营品种以及规模,配备相应消毒、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经营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 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对菜市场采取限制或者暂时停业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菜市场开办者、市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记录,将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市级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1年9月26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的《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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