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要扶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不履行该义务可能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与《刑法》第 261 条遗弃罪之间的存在联系。《刑法》第 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的义务包括兄弟姐妹间法定的扶养义务。当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情节恶劣时,就由单纯的民事案件,强制履行义务转变为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一审:
(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不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原告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三)受理后:
1、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四)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五)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6、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7、不同意裁判:
(1)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挥重审
4、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一)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二)证据交换
(三)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四)上诉的判决
1、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2、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4、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8、宣判:
(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