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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8 浏览: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我市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延政发〔2018〕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规〔2019〕011-市政办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我市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延政发〔2018〕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区管理委员会、南泥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派出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实行初步设计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从项目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费用。

  第五条 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评审中心”)负责概算及调整概算的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概算及调整概算的审批;项目单位负责执行概算;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六条 经批复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任何单位、任何环节不得突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履行调概审查审批程序,且以事前、事中调整为主,一般不予事后调整。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编制概算。概算超出可研估算投资10%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立项。

  精简类项目,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会议纪要、“一事一议”等立项文件编制概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依据充分,基础资料可靠,对附具的其他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概算编制单位要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的概算深度应达到行业要求,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条 市政府评审中心应提前介入,协助项目单位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技术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进行质量把控。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概算核定

  第十一条 概算核定遵循审批部门“定功能、定规模、定标准”,市政府评审中心“定概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应依据审定的初步设计进行,其结果作为概算批复的依据。

  对初步设计中存在的超标设计、保守设计和技术经济、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市政府评审中心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项目单位、审批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概算审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供资料,审批部门向市政府评审中心出具送审函件,并附审查资料;

  (二)市政府评审中心遵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概(预)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项目审查过程中,初步设计及概算仍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按原渠道退回资料。

  概算初步审查结果,应征求项目单位意见。未在要求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市政府评审中心出具《概算审查报告》,审批部门据此批复概算。

  第十四条 概算审查资料包括: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三)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书;

  (四)初步设计评审会审查意见及落实情况;

  (五)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六)征地拆迁协议、投融资方案、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前期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同、协议等其他审查需要的文件。

  需补充资料的,按原报审渠道运转。

  第十五条 市政府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概算审查,并将审查进度、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市政府评审中心应会同相关单位按月采集发布“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并作为编制、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概、预、决算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概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经核定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概算调整的情形和审查审批程序:

  (一)事前调概。已批复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引起征地、拆迁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市政府评审中心进行调概审查,审查结论作为调概批复依据。

  (二)事中调概。项目实施过程中,规模、功能、标准发生变化;地基、基础发生设计变更;设备选型、主要材料选用发生重大调整;政策因素、价格波动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引起投资变化的,项目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经核准后,市政府评审中心进行调概审查,审查结论作为调概批复依据。

  上述情形导致的投资变化,项目单位应在建安工程量完成80%之内履行调概审查审批程序。

  (三)事后调概。项目决算审计后,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经市政府评审中心进行调概审查后,审批部门据此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追加概算。

  第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二)调整概算书;

  (三)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四)项目建设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部分;

  (五)能够说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价格波动的证明材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或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相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概算考核按《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考核暂行办法》(延政办发〔2018〕3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0日废止。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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