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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定义抵押权?抵押权能否变更?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30 浏览:
导读:抵押权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一般遭遇资金周转困难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经常会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房产、汽车等等价财物抵押贷款。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抵押权”的相关内容,那么,法律上怎么定义抵押权?抵押权能否变更?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位?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法律上怎么定义抵押权?

法律上怎么定义抵押权?抵押权能否变更?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客体为抵押财产。抵押人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指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抵押财产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甲既是债务人,又是抵押人;乙既是债权人,又是抵押权人;房屋是抵押财产。有时,提供抵押财产的人并非债务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是抵押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该种情况,丙为抵押人,乙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用于抵押的财产还应当是特定的。抵押的财产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必须是确定的、有具体指向的,比如,某栋房屋,某宗土地。财产不特定,无法登记和支配。

  (二)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不必将抵押财产转移于抵押权人,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债务人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抵押给乙,在抵押期间,甲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或者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

  (四)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到清偿。比如甲各欠乙、丙、丁100万元贷款,但向乙借款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作为还款的担保。当甲破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的乙、丙、丁的债务时,乙可以要求就拍卖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丙、丁只能在乙受偿后,就所余财产按比例受偿。

抵押权能否变更?

法律上怎么定义抵押权?抵押权能否变更?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又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增加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就会影响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但如果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下,为了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同时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位?

法律上怎么定义抵押权?抵押权能否变更?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原则做了规定。抵押权的顺位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但如果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下,为了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同时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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