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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30 浏览:
导读: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失踪人的财产由其财产代管人管理,一般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都是失踪人关系亲密的亲人或朋友。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财产代管人”的相关内容,那么,如何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如何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如何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

  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就需要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其代为处理涉及失踪人的相关财产事宜,这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对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人,或者上述人无代管能力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

如何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一旦确定,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变更的,变更财产代管人需要有法定的事由。依照民法总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出现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等事由,表明该财产代管人已经不再适格,则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既可以表现为不行使失踪人权利,比如不收取失踪人债权,也可以表现为不履行失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清偿债务、缴纳税款等。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可以表现为不当处分失踪人的财产,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的财产挥霍浪费,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夺失踪人的财产等。财产代管人丧失了代管能力,可以表现为财产代管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出现上述情形,明显对失踪人不利,甚至会严重侵害失踪人的财产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下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既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

  还有一种情况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即财产代管人本身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比如,财产代管人因为工作原因要到其他地方居住,或者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财产代管职责,这时财产代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后,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如何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

  法律规定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失踪人在下落不明状态下的财产权益,因此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财产代管人的职责首先明确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负有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既包括对失踪人财产的保管,也包括作为代理人收取失踪人的到期债权。与其他有偿的法律关系不同,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非合同约定的,而是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代管财产的目的也不是从中获利,该种管理财产的行为通常是无偿的。因此,法律对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规定得也较为原则,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能够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就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不仅仅是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还包括代失踪人履行义务,即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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