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今年国庆节、中秋节连休: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额外支付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月工资基数按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每月2200元。
如果一名员工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2200元/月。那么,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应领取加班费:2200÷21.75×300%=303.45元;休息日每天加班8小时应领取加班费:2200÷21.75×200%=202.30元。
不能。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以补休取代300%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
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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