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根据这一规定,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即成为个体工商户。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和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都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范围,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并开展经营活动。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领域主要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房地产业,教育,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金融业等行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产生的债务,《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对于实践中如何判断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主要是看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是个人享用经营收益还是家庭共同享用经营收益,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认定标准:
一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此外,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系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适用《企业破产法》,即你不能申请破产和以经营店铺的所有资产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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